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诉被告乔治军、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乔治军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李凯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乔治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依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乔治军对贷款余额172500.33元及相应借款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乔治军偿还贷款余额172500.33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乔治军用其所有的位于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城关社区1幢2层右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05805)的房屋进行了抵押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未约定担保顺序,故原告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若物的担保不能完全实现债权,对于不足部分,原告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1322民初1495号 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