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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李翔、陈琼英、广州市花都区英翔五金制品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61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翔、陈琼英、广州市花都区英翔五金制品厂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61号 2016-07-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李功坚、陈存喜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66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毕业明、李金娣、毕业胜、李功坚、陈存喜、毕松蝦、宋有好、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业城五金店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66号 2016-07-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少毅、卓永东、毕少武、张玉玲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18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毕少武、张玉玲、毕少毅、卓永东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18号 2016-07-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广州市鑫亚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朝晖、信永华、信小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49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鑫亚纸制品有限公司、王朝晖、信永华、信小明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49号 2016-07-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罗桂珍、江伯炉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81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山、汤滚华、罗桂珍、江伯炉、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泰利五金行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81号 2016-07-22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霞、张观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21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钟慧斌、钟慧锋、巫秀菲、钟锦汉、张丽霞、张观娣、钟智伟、张秋平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21号 2016-07-22

刘绍发与中投鸿升(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首先需确定《北京"新城镇"私募投资基金I期入伙协议书》《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担保函》《协议履约担保函》等诸协议的合同效力。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目前裁判非法集资类案件所对应民事借贷、担保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规则。需说明的是,本案所涉行为虽名为投资,但其实质与民间借贷并无显著差异。从杨智堡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对应的投资和担保合同,一一区分来看,刑事犯罪行为是单个借贷行为从量变到质变、从一个到数个借款行为的总和,不应把犯罪行为与单个投资行为同等对待,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明显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从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亦不宜否定上述合同之效力。故本院对上述主、从合同的民事效力不予否定。在此情况下,鸿升公司、张秀英应就本金60万元及收益3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丹丹应就其承诺的本金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鸿升公司、王丹丹、张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海民(商)初字第24356号 2016-09-2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成龙、顾丽萍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44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成龙、顾丽萍、毕少武、汪菁、贾万君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44号 2016-07-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杨碧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个人担保函均系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则负有足额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截止至2015年10月20日,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07120.62元的事实清楚,有电脑打印单为据,故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对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杨碧玉、郑虹、连玲玲、李强、福安市盈丰商贸有限公司、林泽雄、阮友清、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陈二伟、洪跃宾、福安市顺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阮德清、肖为凑对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违约,被告杨碧玉、郑虹、连玲玲、李强、福安市盈丰商贸有限公司、林泽雄、阮友清、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陈二伟、洪跃宾、福安市顺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阮德清、肖为凑应依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追偿。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福安市亘丰电机有限公司、杨碧玉、郑虹、连玲玲、李强、福安市盈丰商贸有限公司、林泽雄、阮友清、河南鑫企实业有限公司、陈二伟、洪跃宾、福安市顺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阮德清、肖为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981民初2057号 2016-03-3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吴月群、王绮丽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12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志强、张秋平、吴月群、王绮丽、张文荣、张新伟、广州天衡涂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并出具担保函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14财保12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