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海波与被告永州市华银财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理财委托协议》形式上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而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的委托理财形式。在本案中原告唐海波(委托人)和被告永州市华银投资公司(××)订立的《理财委托协议》,约定××代委托人理财(投资),无论理财行为赢利与否,××承诺委托人除可取回本金外,还可以得到年利率24%的利息回报。这种本息回报的承诺实际上就是保底条款。根据我国有关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投资的风险性特征,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当属无效,只要××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义务,委托人应承担风险损失。事实上,被告永州市华银投资公司只是一个融资平台,名为项目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故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永州市华银投资公司未向原告唐海波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向原告唐海波偿还借款5万元和按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原告唐海波自2015年12月1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唐海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永州市华银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1103民初1860号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