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琴与北京青年报社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何小琴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版、新浪微博发表作品的署名等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何小琴系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北青报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比内容一致,系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北青报未经何小琴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未予署名,未支付报酬,且将原作大幅剪裁,破坏了原作的表达,侵犯了何小琴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何小琴要求北青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发表权,何小琴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指南针”新浪微博中已经实施了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在本案中主张北青报及汪震龙侵犯其发表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汪震龙系北青报的员工,其在北青报的官方微博中刊登博文,应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北青报承担。何小琴要求汪震龙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何小琴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北青报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何小琴所主张的诉讼开支,公证费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数额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何小琴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由北青报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已经足以弥补何小琴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故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5民初47103号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