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铁牛、王焕香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投保人与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条款,被保险人属无证驾驶,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应不予赔偿。经咨询压路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并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压路机属于工程机械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范均未对操作该种设备需要何种资质、持有何种证件作出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也未对压路机的准驾资格予以明确。同时,被告对其免赔事由中被保险人驾驶压路机应当持有何种证件也没有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依据加以证明。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326民初字第1203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