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风兰与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赵风兰系邯郸市开关厂改制后的被告邯郸市明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职工。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上述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养老保险费57902.37元的主张应扣除其个人应缴纳部分。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42858.70元。对于原告垫付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也应一并支付原告,因原告已于2015年6月11日垫付了养老保险费,故本院支持自2015年6月11日至被告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02民初2424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