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秋英与赵荣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当事人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警部门就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当事人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张冬梅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赵荣珍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粤Y×××××号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还投保有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被告赵荣珍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赵荣珍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0671.56元、误工费6703.2元(93.1元/天×72天)、护理费3910.2元(93.1元/天×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100元/天×42天)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恰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1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伤需要加强营养,故本院不予支持。农某1、方秋英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总损失为146045.32元,方秋英损失中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为10613.4元,所占比例为7.27%,农某1损失中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损失为135431.92元,所占比例为92.73%。
综上所述,原告的经济损失45484.96元(30671.56元+6703.2元+3910.2元+4200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58.65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3354.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7703.95元(105969.1元×7.27%)],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4098.42元[(45484.96元11058.65元)×70%],共计35157.07元,扣减已赔偿6354.7元(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已赔偿医疗费3354.7元,被告赵荣珍已赔偿3000元),尚应支付28802.37元。上述赔偿款项并未超出被告人保财险佛山分公司的赔偿限额,故被告赵荣珍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冬梅的赔偿请求,故余下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1424民初878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