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诉甘肃华昱装饰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将涉案房屋卖给被告甘肃华昱装饰工程公司,明确了房屋价款及价款支付时间。该《房屋转让协议》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有义务按协议向原告支付转让款,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债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要求支付延期利息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5年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1%,原告诉请的延期利息自2015年6月5日之日起计算10个月,计算利率为4.53%,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几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502民初956号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