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洪与上海柯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65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柯楠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向吴伟洪退还货款并予三倍赔偿的问题;2.天猫公司是否应当承责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吴伟洪主张柯楠公司向其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其主要理由是案涉产品的材质并非红珊瑚且并非美国进口。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从案涉产品在天猫平台的销售页面内容来看,产品名称已明确注明为“人工水晶”项链,产品描述中也写明材质为人工红珊瑚。而根据通常文义理解,人工红珊瑚应是指人为制造的仿真红珊瑚。可见,柯楠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已经充分向消费者提示了产品材质并非真实的红珊瑚,而是由其他材料制成的仿真珊瑚。现吴伟洪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柯楠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所标注的“人工红珊瑚”系指红珊瑚材质,故吴伟洪以案涉产品并非红珊瑚材质为由主张柯楠公司构成欺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案涉产品并未标注从美国进口,吴伟洪主张“美国正品”应为美国进口货物,理据不足,而吴伟洪亦无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为假冒商品,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吴伟洪主张柯楠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进而要求柯楠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吴伟洪主张柯楠公司退还货款及承担货款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因此,吴伟洪上诉请求天猫公司对柯楠公司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吴伟洪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58号 201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