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明勇、张素兰等与吕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吕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兴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吕宁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车辆所有人钟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庭审中,原告方对于赖某伟、赖某旺、黄某慧之证人证言中有关被告吕宁在吃夜宵之前,即借被告钟云车之时并未饮酒的内容不持异议,虽然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吕宁借被告钟云车之前已经饮酒,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被告钟云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借给被告吕宁时,被告吕宁不处于醉酒状态,被告钟云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赣B×××××轿车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该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在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被告吕宁系醉酒驾驶是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对醉驾免赔事由作出提示,被告大地财保公司虽主张已向被告钟云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庭审查明保单上“钟云”签名属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亦不能证明钟云收到保险条款,并且被告大地财保公司亦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保险条款,故对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被告钟云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交强险对交通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且医疗费用=(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金=(死亡或残疾赔偿款+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残后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多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因谢飞、丁明英、丁明勇、张素兰受伤案均已另案起诉,其损失的确定详见(2016)赣0732民初289号、290号民事判决书,故现将该事故的被侵权人损失赔偿款统计如下(死者丁香死亡损失赔偿数额以“丁香”列明以示区别,单位:元,以下简称“图一”):
姓名
医疗费损失
死亡伤残损失
财产损失
丁香
0
557971
0
丁明勇
59863.08
65318
0
张素兰
21600.11
8800
0
谢飞
204015.37
288069.13
0
丁明英
33422.17
8600
0
钟衍明
0
0
71680元
合计
318900.73
928758.13
71680元
鉴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已经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1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谢飞,且谢飞的医疗费用远大于被侵权人丁明勇、张素兰、丁明英,而且被侵权人谢飞、丁明英、丁明勇、张素兰、丁香均是亲属,故医疗费用限额内的10000元不再划分比例,直接赔偿给原告谢飞;另外,因被告吕宁系醉酒驾驶,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财产损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图一统计数据,各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损失比例(取整数)确定统计如下:
姓名
医疗费损失比例
死亡伤残损失比例
财产损失
丁香
0
60%
0
丁明勇
0
7%
0
张素兰
0
1%
0
谢飞
100%
31%
0
丁明英
0
1%
0
钟衍明
0
0
0
根据上述统计表,各被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获得的赔偿金如下(单位:元,以下简称“图二”):
姓名
医疗费损失
死亡伤残赔偿金
(交强险赔偿金)
财产损失
丁香
0
66000
0
丁明勇
0
7700
0
张素兰
0
1100
0
谢飞
10000
34100
0
丁明英
0
1100
0
钟衍明
0
0
0
各被侵权人在获得交强险赔偿后剩余损失赔偿款统计如下(单位:元,图一数据减去图二相对应的数据):
姓名
医疗费损失
死亡伤残损失
财产损失
合计
丁香
0
491971
0
491971
丁明勇
59863.08
57618
0
117481.08
张素兰
21600.11
7700
0
29300.11
谢飞
194015.37
253969.13
0
447984.5
丁明英
33422.17
7500
0
40922.17
钟衍明
0
0
71680
71680
合计
308900.73
818758.13
71680
1199338.86
同理,被侵权人在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将获得的赔偿比例和商业险赔偿金及剩余赔偿款统计如下(单位:元):
姓名
丁香
丁明勇
张素兰
谢飞
丁明英
钟衍明
商业险
赔偿比例
41%
10%
2.5%
37%
3.5%
6%
商业险
赔偿金
205000
50000
12500
185000
17500
30000
剩余
赔偿款
286971
67481.08
16800.11
262984.5
23422.17
41680
各被侵权人超出保险之外的剩余赔偿款将由被告吕宁承担,同时被告吕宁向各被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应予以相应的抵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732民初983号 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