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利华与刘万海、马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利华主张被告刘万海、马迎春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18.40万元,有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及还款协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据此主张其与被告刘万海、马迎春形成18.40万元借贷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兑现还款承诺,应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9月2日的利息15947.00元,并按原告诉求支付利息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18.40万元、支付利息15947.00元及持续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万海、马迎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据已查明事实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306民初2142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