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诉曹乃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本案中所提的三项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正在履行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2、被告及第三人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金井胡同1号的15号平房腾空交付给原告,并将其自建房拆除;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均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02民初8756号 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