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军、周永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寻衅滋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燕军、周永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燕军、周永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燕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永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燕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82刑初00385号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