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与被告谢跃勇、曹少军、王国钦、皮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谢跃勇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借款发生在被告谢跃勇与被告曹少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曹少军应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谢跃勇、王国钦、皮勇成立了联保小组,并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联保协议书有效期限内,各小组成员为彼此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国钦、皮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谢跃勇与被告曹少军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双方借款合同为准),被告王国钦、皮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903民初字第1876号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