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饶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饶光亮之间将货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收款人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付款人,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饶光亮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饶光亮未就形成借款关系后的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在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借款后,饶光亮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饶光亮的行为系违约行为,现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主张要求饶光亮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利息问题,饶光亮在经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审理中,饶光亮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闽0121民初2788号 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