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收、周克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宝收、周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发送数量共计19000余条,骗取不特定多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宝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克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克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朱宝收归案后虽对案件部分情节未如实供述,但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认,亦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均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通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周克霞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421刑初744号 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