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晋中万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所签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已按约履行了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而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已于2016年4月24日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全部未付租金,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扣除保证金64万元后的全部未付租金金额为1070728.76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未按约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的,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应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故原告的违约金主张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上,截至2016年4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各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4日,以实际欠款天数为准,按该计算方式,截至2016年4月2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78213.03元,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25日开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以1070728.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刘秋生、王玉玲对被告晋中万华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刘秋生、王玉玲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对被告晋中万华公司在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亦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中万华公司追偿。
被告晋中万华公司、晋中中效工贸有限公司、晋中市华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刘秋生、王玉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六被告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5民初36595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