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丁爱与陈有杰、程让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财保怀宁支公司、陈有杰、程让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关事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请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中财保怀宁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中财保怀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有杰负责赔偿。庭审中,原告要求按每天150元计算住院前期28天的护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财保怀宁支公司提出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采纳,本院将根据各被告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等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陈有杰垫付的相关费用,应按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退还。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皖0822民初1978号 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