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霞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滥用职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晶霞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晶霞犯有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部分受贿犯罪因被告人李晶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晶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部分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182刑初00390号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