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宇模板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曙明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合同履行地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对原告提交的模板加工定作合同审查,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泗洪县,同时被告住所地也不在泗洪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1324民初2716号 201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