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宾馆与刘春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一)被告系原告的职工,双方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入职表虽有被告的签字确认,但该表系原告提供的制式文本,其上未有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未体现劳动合同的内容,故原告关于在入职表上签字视为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知悉合同内容,故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原告关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诉请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11.5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602民初4991号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