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6徐州庆银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于传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出具的协议中,对被告尚欠原告的款项予以明确,故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原告款项,扣除原告自认的应支付被告的27915元,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36276元。关于被告辩称的饲料价格偏高和鸭蛋受精率统计不合理,本院认为,双方在结算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对结算方式和结果的认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被告辩称运费问题的,被告未举证证明运送鸭蛋的运费应由原告承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苏0312民初9656号 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