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海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6130948.94元、税款22685693.43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陈颐、司焱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起决定、指挥、纵容等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月霞、孙琇具体执行,积极参与单位犯罪,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蚌埠市海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7996.04元、税款67999.42元,被告人胡桂君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起决定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7996.04元、税款67999.42元。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被告单位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颐、司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本院根据二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王月霞、孙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蚌埠市海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张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月霞、孙琇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桂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胡桂君系被告单位蚌埠市海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和单位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司焱如实供述小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蚌埠市海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主动退缴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桂君、张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月霞、孙琇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王月霞、孙琇犯罪数额巨大,不符合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龙刑初字第00190号 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