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鼎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洪伟、孙晓军、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告沈阳鼎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洪伟和孙晓军、柳艳的房屋买卖行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既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才引起本案原告与原诉事实上的联系。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包括普通债权,本案原告因对孙晓军享有普通债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故本案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盘中民三初字第00025号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