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学与临沂市文化印刷厂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取回权纠纷
所属领域:破产清算
【法院观点】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取回权纠纷,原告主张取回权依据的是原告与临沂市文化印刷厂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交纳购房款的收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与临沂市文化印刷厂管理人就行使取回权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原告应以债务人临沂市文化印刷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为宜,临沂市文化印刷厂管理人应代表临沂市文化印刷厂参加诉讼,故临沂市文化印刷厂管理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1302民初6356号 201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