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洋与杨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洋、杨维认可《三方借款协议》、《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高洋已依协议约定转账支付借款390万元,有银行汇款交易明细表为证,杨维亦认可收到该借款,本院亦予以认定。借款方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杨维主张《还款协议》中中创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核桃文化公司之表述存在笔误,股权受让方应为容大公司,因股权转让已发生,故依《还款协议》,530万元债务应由股权受让方容大公司承担。因签订《还款协议》时,中创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核桃文化公司,故《还款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主体的确存在笔误,在此情况下,容大公司作为核桃文化公司股权受让方,未就本案诉争借款的承担作出任何确认,高洋与容大公司亦未就转让债务的偿还达成任何还款计划,虽然核桃文化公司与容大公司实际发生股权转让,但杨维仅依其与高洋所签《还款协议》,主张借款本息530万元已转移给容大公司偿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高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9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丰民(商)初字第21749号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