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传红与被告王京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费县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其中第二项财产处理,约定婚后共同财产现金110000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本院认为该条协议是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对现有财产的分割,而非对可期待利益的处分,亦不具有财产补偿性质。协议离婚当日,原告账户尚有存款71531.29元,前2个月即2015年4月27日时尚有余额108041元,此账户的银行卡一直为原告持有,对此,原被告均知情,原告又未举证证实另有110000元的现金待分割,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应认定协议中“现金110000元归女方所有”即指原告银行卡中现金。协议中又没有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款或支付被告现金等字样,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现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325民初1329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