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勤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寻衅滋事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艳勤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多次携带凶器到朔城区人民法院闹事,并把朔城区人民法院信访执行大厅的防爆玻璃门砸毁,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艳勤经鉴定为器质性人格障碍,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考虑。被告人高艳勤因冲击、哄闹法庭、进行打砸等非法行为于2015年5月11日、6月16日先后两次分别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综上,根据被告人高艳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603刑初39号 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