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蒙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蒙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签订《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上海蒙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款项10万元,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上海蒙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上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良伟置业有限公司一并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11号 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