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佰易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佰易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以及原告与被告百分之百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确认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恪守。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现被告百分之百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百分之百公司支付欠付广告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佰易公司的连带责任。虽《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约定,被告百分之百公司作为被告佰易公司母公司可根据本合同发布相应的广告并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佰易公司对被告百分之百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及第二份《广告发布确认书》均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鉴于本案原告当庭确认其无法举证证明曾在2014年8月26日起的六个月间向被告佰易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佰易公司对被告百分之百公司在涉讼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据此,就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佰易公司、百分之百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966号 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