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挖机钻机械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专属管辖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工程钻孔合同》,工程作业内容为钻凿岩石孔,结合原告提交的钻孔作业记录,双方纠纷系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不完全所产生,且钻孔工作作为大型建设工程的前期基础,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因此,原被告的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被告桂西分公司与原告所约定的钻孔作业地点位于靖西县那坡大农村,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八冶集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移送靖西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桂0105民初196号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