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留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险纠纷
所属领域:保险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其依据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河南天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评估报告本院不予采纳。河南易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出具的评估报告,系被告申请,川汇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车辆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故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所花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也应予赔偿。对于原告车辆的施救费,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602民初1803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