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辰星地球村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海风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属于行政许可,东方辰星公司应依法自行申办。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属于企业内部自治事项,而《转让协议》中并无任何有关湘海风情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故东方辰星公司无权干涉。东方辰星公司所谓转让“经营权”即为转让证照,转让证照即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见缺乏合同义务、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东方辰星公司有偿承继湘海风情公司在涉案房屋的餐饮业务。《转让协议》签订后,湘海风情公司随即放弃经营餐饮服务,通过不再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由东方辰星公司与交运通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交付东方辰星公司,且一并交付了相关设备设施,为东方辰星公司提供了经营餐厅的基本物质条件,足以认定其履行了《转让协议》的主要义务。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是东方辰星公司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东方辰星公司未能合理、合法的阐明湘海风情公司存在任何拒绝“协助”的违约行为,其未办理相关证照、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不妨碍湘海风情公司取得全部转让款,故本院对东方辰星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余款20万元客观上由交运通正公司保管,故交运通正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支付湘海风情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2016)京0101民初8136号 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