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被告以原告房产作抵押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是原告本人签名,也不是原告的真实识表示,是二被告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成立时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0208民初1177号 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