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马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房屋租赁费325000元,原告请求支付,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0月15日后,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赁费,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由被告按2%支付利息损失或由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该违约责任具有选择性,支付利息和解除合同不是并列关系。原告选择合同解除,就放弃了利息损失请求。因此,原告主张按2%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期间届满,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并按合同约定自行拆除装修装潢物,恢复原状。原告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1026民初2036号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