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与香港汉威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租赁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吴江在本案中是否违约?其应否向被上诉人香港汉威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的租金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吴江在本案中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黔龙·桃源新都会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增设上二层楼梯属于上诉人吴江的义务,且吴江应当将修建方案报被上诉人审核同意后实施;被上诉人已经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后,吴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报送了修建方案,吴江并没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被上诉人的事实,故吴江在本案中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
其次,关于本案的租赁合同并没有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黔龙·桃源新都会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如果当事人一方有约定的违约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合同5.17条之约定,本案中,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且事实上吴江仍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即吴江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该合同,故该合同并不当然终止,至今仍继续有效。
第三,吴江违法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吴江承担支付房屋租金及其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吴江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80号 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