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英与北京华扬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赵俊英与华扬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现赵俊英主张华扬公司尚欠货款95193元未付,华扬公司对此数额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华扬公司抗辩称赵俊英供应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赔偿给顾客20000元及被超市退货,退货金额为13235元,这两笔款项均应当从尚欠货款中扣除,扣除后华扬公司同意支付赵俊英61958元。本院认为,华扬公司就其上述抗辩意见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而且其称保留对赵俊英的商品质量问题另行起诉的权利,因此对华扬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赵俊英要求华扬公司支付货款9519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赵俊英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确认口头约定了两个月的付款期限,而华扬公司最后一次拿货的时间为2016年2月2日,根据约定华扬公司应于两个月后向赵俊英支付货款,现华扬公司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对赵俊英要求华扬公司支付利息(以95193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15民初15270号 201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