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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某某诉蓝田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原告起诉被告蓝田县交通局赔偿因修建纺九路对其房屋造成的损失。经查,该损失已于2012年初经协调予以赔偿,原告李某某已领取了该赔偿款。原告主张被告未予赔偿与实际不符,其再次请求赔偿不能成立。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其妻死亡赔偿金25万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0122行赔1号 2016-08-15

金仁自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18号 2016-06-25

金围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1号 2016-06-25

洪攀贵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3号 2016-06-25

金幼龙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4号 2016-06-25

金勋大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8号 2016-06-25

洪兴华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30号 2016-06-25

金桥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9号 2016-06-25

卢作甫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6号 2016-06-25

金阶与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乡政府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塘湖镇政府在阁壁村炼山造林过程中,因火势失控,导致阁壁村部分农户林地被烧毁,被告此种行为应属行政事实行为,有损失的农户可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对该行为应先行确认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所以,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火灾发生时间为2010年3月19日,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因此,原告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1222行初20号 201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