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玉鉴与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判断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欠缺任何一个有效要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构成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代表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约定的内容予以认可;合同是以纸质形式签订符合法律的要求。从协议内容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签订的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并没有约定拆迁地段的用途,上诉人也称签订协议时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内容都没有明确拆迁地段用途,故上诉人以拆迁地段未按照发改委批复用于公益设施建设来推定被上诉人构成欺诈并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况且,涉案地段土地使用权出让系由原姜堰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原姜堰市市政府审批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若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用途约定,涉案地段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系政府行政行为与被上诉人无关,不属本案理涉范围。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安置房交付评估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定,《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对上诉人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或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称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28号 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