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英与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唐坑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所属领域:用益物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因在本轮土地承包调整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诉被告要求承包农村土地,因此本案双方间的纠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判断能否构成民事关系的关键。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且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还只是一种高度抽象化和根本性的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在其没有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之前,不能直接成为民事诉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此类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纠纷的内容及原告请求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诉求看,均不属于民事纠纷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624民初第1710号 201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