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军与吴建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追偿权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建国应当返还原告陈大军代为偿还的借款20万元。被告吴建国、第三人徐伟东均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系第三人徐伟东,应由第三人徐伟东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吴建国向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以后,如何使用支配该笔借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其与第三人徐伟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案再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浙0782民初17084号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