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联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祥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是ZL201230077180.5“精油瓶(葫芦-1)”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并据此主张被告侵犯其该专利权。然而,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该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原告不能证明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57号 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