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共同为建设美好家庭作岀了积极的贡献。虽然近年来夫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其夫妻感情现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现已达到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723民初1448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