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鄂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时,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故原告有权就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又根据(2014)鄂洪兴内证字第3702号公证书,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鄂州宽频”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的实际获利,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参考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电视剧及演员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剧集达41集;2、涉案网站显示的更新时间距该电视剧上映已有三年多,并非热播期,且涉案网站显示的播放数仅有78次;3、涉案电视剧系被告直接上传,构成直接侵权,且被告明知就涉案作品未取得授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4、“鄂州宽频”系鄂州有线网下设栏目,安装鄂州广电宽带的付费用户才能进入该系统点播涉案影片,故侵权范围较为有限。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交通住宿等差旅费,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派律师出庭,而原告该委托代理人从湖北至上海亦会产生一定差旅费,因本案系批量诉讼,故本院根据所涉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路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述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沪0112民初16774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