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钱某某、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所属领域:继承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继承人钱宗起与朱蕴石婚后立下夫妻约定,即夫妻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主要由钱宗起承担,细推该约定,应当是约定了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钱宗起负担家用的意思表示,此意见当属有效,故钱宗起名下的钱款应系其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遗产有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未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中,因被告蒋某某自小已被他人收养,蒋某某亦不属本案的继承人范围,故本案钱宗起的法定继承人为朱蕴石、钱某某,又因朱蕴石后于钱宗起死亡,故朱蕴石的份额由其女即本案原告予以转继承。本院注意到,本案中原告要求处理的遗产属于被继承人钱宗起遗言中未涉及的部分,当依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
遗产的范围,原告主张的钱宗起名下账户内的钱款,因钱宗起自2011年10月9日起已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其上述账户内的钱款自2011年5月起已由被告钱某某保管并处置,但其中大部分钱款的花用并非出于对保护钱宗起利益的考虑,故钱某某辩称已按被继承人意愿处置完毕之说本院难以认同,上述钱款在扣除被继承人自身需花费的合理费用外余款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分割时,本院考虑原告与被告钱某某及死者之间的亲疏远近,且被告钱某某亦尽了较多的义务等因素,予以多分,具体数额本院在综合上述因素后予以确定。抚恤金及丧葬费,被告钱某某领取的3万元已用于为死者办理丧葬等事宜,尚余的钱款系补助给死者亲属的慰问金,因不属遗产,故不能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归原告所有,为防止讼累,本案中亦依据上述原则一并处理,并在计算后一并予以折抵。
至于被继承人遗言中明确的存款12万元归属被告蒋某某所有一节,因无证据证明蒋某某被送养之后亦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对此应当认定为遗赠,但因受遗赠人对存在遗赠这节事实尚未可知,也未向本院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342号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