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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于婚后已生育一孩,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原、被告虽有分居各自生活,但从分居时起至起诉时止仅二十几天,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2016)粤5222民初91号 2016-04-13

唐某诉邓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前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本案中,一方面,原、被告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期间并生育一子,应当认定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导致双方缺乏沟通,进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身的性情、爱好及优点、缺点。而这些个人性情不能无限放大成缺点,只能选择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因为只有这样,婚姻家庭关系才能幸福、和谐,并长久维持。因此,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根源在于缺乏沟通和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考虑到被告要求和好的明确态度,兼顾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调整工作、生活环境,能更多的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921民初904号 2016-06-29

金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分析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赣0502民初2204号 2016-09-06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只是在婚姻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且缺少家庭责任感,未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严于律己,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并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及子女利益,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亦有望缓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1422民初352号 2016-04-18

何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甲在打工期间经自由相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生育女儿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其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对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仅为口头陈述并无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不承认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经法庭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今后互相谅解,为家庭、子女着想,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224民初441号 2016-04-13

钟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在1995年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外出务工长达20多年不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理由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623民初1168号 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