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崔某1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所属领域:同居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典礼同居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被告辩称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查,婚姻登记部门自××××年××月××日以来无原告林某与被告崔某1的婚姻登记记录,故对被告辩称双方曾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同居期间所生两个子女崔某2、崔某3,原、被告均主张抚养权,经询问,女孩崔某2愿随原告生活,男孩崔某3愿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均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经济条件,故同居所生女孩崔某2由原告抚养,男孩崔某3由被告抚养,子女抚育费各自负担。原告要求分割位于邯郸市永年区西阳城乡邓底村的一处宅院,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财产,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429民初2785号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