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虎、王正彩与姜(德)明、王宏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人民法院无权对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或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的农村房屋进行确权。本案中,原告姜德虎与被告姜德明共同协商将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白庙山村四组2号的土木结构老房屋拆除后盖新房,其虽在十堰市郧阳区大堰乡人民政府办理了审批手续,但该个人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载明:“家庭常住人口登记为申请人姜德明、王宏云(姜德明之妻)、姜燕(姜德明之女)、姜波(姜德明之子)、姜飞(姜德明之子),批准使用宅基地面积为160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为112平方米”。因其建起后的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约200余平方米,已超出了相关部门审批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故原、被告应先对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证,确认其对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再行主张其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有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53号 201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