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皖中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龙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管辖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承揽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虽签订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应属于定作合同。本案无论属于那种合同,均系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给付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价款,依法应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皖0522民初1818号之一 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