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利川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为本辖区内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原告李某甲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以户主的身份申请对子其与他人调换的土地进行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辩称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李某甲申请变更登记,应按办证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变更的地块小地名为“老秧田”,该地块仍然登记在同组村民李某乙的经营权证中,而李某乙并非其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中的当事人,故被告辩称“李某乙不到场,被告无法履行变更登记职责”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民事判决直接给三户进行变更登记的请求不符合办理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程序要求,故其所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自己本次起诉的真实意思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其在诉状中所诉的其他请求应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4)鄂利川行初字第00041号 2016-06-24